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授权董事长办理本公司及子公司英属维 京群岛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共同与台湾土地银 行等金融机构筹组之授信银行团修订联贷合约事宜(补充契约日期)
1.契约或承诺变更日期: 2025(114)/08/28
2.契约或承诺相对人:台湾土地银行等六家金融机构。
3.与公司关系:无。
4.变更之原因:依联贷合约规定申请行使展延权。
5.变更之内容: (1)授信期间由5年改为7年。 (2)美元利率依参考利率加码年利率0.9%,调整为加码年利率1.1%。 欧元利率依参考利率加码年利率1.0%,调整为加码年利率1.2%。新台币利率依参考利率加码年利率0.65%,调整为加码年利率0.85%。 (3)偿还方式:原联贷合约分9期摊还,调整为分17期摊还,且第3期至第16期,每期应各偿还各项授信动用期间届满日时当日余额之2%且所有未清偿之授信总余额及利息 应于到期日(第17期)全部清偿。 (4)特别承诺事项:倘2025(114)年财务承诺若未符合合约比率,不视为违约,惟应按未受偿总余额之0.1%一次计付补偿费;2026(115)年起则按原承诺条款检视比率。借款人应于管理银行开立备偿专户,备偿专户应随时维持不低于3个月应偿还之利 息,并应于还本日之前1个月提前将最近1期(第17期除外)应摊还之本金存入备偿专户以供还本日还款使用。倘本变更案于2025(114)年7月9日以后始完成,则变更事项溯及自2025(114)年7月1日起生效;且 原第3期应偿还之本金(4%)应于2025(114)年7月4日前存入备偿专户,俟变更案全数通过后,还款本金差额(2%)始得转入借款人于本行开立之账户。本公司应分别于2025(114)年及2026(115)年底前办理现金增资金额各达新台币2亿元(含)以上。
6.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 改善财务结构,增加营运空间。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讯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8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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