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现金增资案(2015/06/02)
1.董事会决议日期:2015(104)/06/02
2.增资资金来源: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3.发行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普通股5,000仟股。
4.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5.发行总金额:新台币50,000,000元。
6.发行价格:每股溢价发行,价格将依「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规定办理,即向金管会申报案件及除权交易日前五个营业日,皆不得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七成。实际发行价格亦依「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规定订定,并拟授权董事长与主办承销商参考市场状况后于前述所有范围内共同议定。目前暂定之发行价格为每股198元。
7.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无。
8.公开销售股数: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1规定,提拨发行新股总额10%,计500仟股办理公开申购。
9.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本次发行新股总额90%,计4,500仟股由原股东按认股基准日之股东名簿所载持股比例认购。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依本公司章程第2.4条规定,如行使优先认购权之股东依其原持股比例不足分认一新股者,得依相关主管机关针对公开发行公司或任何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订定,而经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应适用于公司之中华民国法律、规则和规章(以下合称「公开发行公司规则」)合并其认股权而以单一股东名义共同认购一股或多股于停止过户日起五日内,径向本公司股务代理部办理拼凑。若原有股东未于规定期间认足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公司就未认购部分得依公开发行公司规则办理公开发行或洽特定人认购。
11.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资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扩建厂房及购置机器设备需求。
13.其他应叙明事项:拟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相关事项(如适用时,包括依本公司章程第2.4条规定,合并共同认购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未认购部分公开发行或洽特定人认购),包括发行价格、发行额度、发行条件、资金运用计划、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暨其他未提及但与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有关之事务,及其他因法令变更、主管机关之指示或基于营运评估或资本市场状况变化,而必要或依其自行判断认为必须或适当之修正或处理其他事务。并拟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得全权决定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之认股基准日及增资基准日,及签署一切相关之契约及文件。
- 上一条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中华民国境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2015-06-02
- 下一条依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三款规定公告资金贷与子公司永诚亚太有限公司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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