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重要子公司永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取得设备一式
1.标的物之名称及性质(如坐落台中市北区XX段XX小段土地):风力铸造厂铸造设备之设计和供应安装。
2.事实发生日:2015(104)/8/24~2015(104)/8/24
3.交易单位数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
单位数量:成套风力铸造厂铸造设备一式。
交易总金额:新台币1,150,000,000元整。
4.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关系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对人:宜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之关系:无。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者,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转之所有人、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与公司及交易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前次移转日期及移转金额:不适用。
6.交易标的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关系人者,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得及处分日期、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不适用。
7.预计处分利益(或损失)(取得资产者不适用)(递延者应列表说明认列情形):不适用。
8.交付或付款条件(含付款期间及金额)、契约限制条款及其它重要约定事项:付款条件:依合约签订之内容执行。
9.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如招标、比价或议价)、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
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议价。
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依市场价格。
决策单位:依本公司采购核决权限办理。
10.专业估价者事务所或公司名称及其估价金额:不适用。
11.专业估价师姓名:不适用。
12.专业估价师开业证书字号:不适用。
13.估价报告是否为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价报告:是
15.尚未取得估价报告之原因:不适用。
16.与交易金额比较有重大差异原因及会计师意见:不适用。
17.经纪人及经纪费用:不适用。
18.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不适用。
19.本次交易表示异议之董事之意见:无。
20.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否
21.董事会通过日期:不适用。
22.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不适用。
23.本次交易系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否
24.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之价格:不适用
25.依前项评估之价格较交易价格为低者,依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评估之价格:不适用
26.其它叙明事项:本次采购之设备主要用于永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在台分支机构(英属维尔京群岛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使用,并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与宜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契约。
- 上一条代重要子公司永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通过办理增资2015-08-24
- 下一条代重要子公司永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公告资金贷与重要子公司永诚亚太有限公司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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